〈事件導讀〉‧‧‧風雨前的寧靜

國府軍隊接收台灣

 1945年 8月15日在二次大戰末期,日本向聯軍無條投降
後,蔣介石便派遣國府軍約五千人,於1945年10月17日登
陸基隆港。台灣民眾以歡欣鼓舞的心情迎接遠道而來的國
府軍隊,然熱情的台灣民眾所迎接的卻是一支衣衫襤褸、
軍容不整的貧弱部隊。儘管對這支部隊大感失望,但仍滿
心期待,因此陳儀在10月24飛抵松山機場時,受到台灣民
眾盛大的歡迎。陳儀隨後於10月25在台北市公會堂(即今
中山堂)舉行受降典禮。

民生凋敝,經濟崩潰

  1945年10月國府接收台灣之後,陳儀為了進一步地掌
握整個台灣的經濟資源,以便從中獲取暴利,因此,對於
攸關民生經濟有相當重要關鍵的機構──專賣局和貿易局
更是緊抓不放。同時,為了支援蔣介石在中國內陸的剿共
行動,更是不顧台灣百姓的死活,不但大力地搜刮台灣民
眾所賴以生存的豐富米糧,更是打著專賣局及貿易局的旗
幟,無所不用其極地掠奪台灣其他各類重要的經濟資源。
  台灣民眾從此生活在物資不足、通貨不斷膨脹的恐慌
之中,民生凋敝乃至經濟崩潰早已成為台灣民眾心中最大
的塊壘,發生在1947年 2月27日傍晚的查緝私煙事件,會
造成官民衝突,擴及全台,實肇因於陳儀施政失敗,導致
民眾不滿,而群起抗議,要求改革。         

查緝私煙,濫殺無辜

  1947年 2 月27日傍晚,專賣局台北分局緝私員傅學通
等六人在台北市太平町(今延平北路)一帶查緝私煙,一
名賣煙的中年寡婦林江邁在來不及躲避時,於天馬茶房前
遭到取締,林婦所販賣的香煙及身上所有的錢財均被沒收
。林婦苦苦哀求,但傅學通等人均無動於衷,甚至以槍托
敲打林婦頭部,導致林婦流血而暈倒在地。這幾個查緝員
的惡劣行逕,引起圍觀群眾的激憤,喊打之聲四起,傅學
通等人見情勢不妙於是棄車逃逸,群眾緊追不捨。   
  傅學通逃往永樂町二町目(今迪化街),眼見逃不過
群眾的追打,於是拔槍射擊,打中民眾陳文溪,送醫之後
死亡。無辜民眾被亂槍射中,更加催化了情緒激動的群眾
,於是燒毀查緝車,並包圍警察局和憲兵隊,要求交出肇
禍的相關人員予以正法,然而均得不到當局的正面回覆,
於是群眾沿街打鑼,宣告此一事件發生的始末。    
  稍後,晚間九點多時,另有一批群眾來到新生報社,
要求報社對27日晚間發生查緝員濫殺無辜民眾的事件,如
實刊登。當時新生報的總編輯是吳金鍊,他因接獲長官公
署宣傳委員會的通知,不得刊登報導此一事件,於是拒絕
群眾的要求。群眾不滿吳金鍊的態度,於是揚言要放火燒
掉新生報社,吳金鍊只好找來社長李萬居出面解決,李萬
居礙於情勢只好答應刊登。於是,新生報在第二天,以短
短百字報導了整個事件的經過。           

長官公署前廣場,軍隊掃射民眾

  28日,憤慨的民心仍未能平息,不但敲鑼打鼓,通告
台北市民罷工、罷課,並且開始組成遊行隊伍,準備再進
一步提出強烈的抗議與不滿。            
  遊行隊伍途經太平町一丁目派出所(延平派出所)前
,遭該所警員制止,民眾氣憤之餘,搗毀警局後,轉赴專
賣局台北分局,將局內的各項專賣物資及器物焚毀。隨後
示威群眾再轉往專賣局總局,提出即時交出兇犯當眾槍決
、從優撫卹被害者的遺族、即時停止查緝私煙、局長出面
謝罪等四項要求。                 
  交涉不果的群眾乃轉往長官公署抗議,孰料,陳儀早
已在長官公署內怖置兵力,不知情的群眾仍繼續前進長官
公署,終致遭到機槍無情的掃射,當場約有3、4人死亡,
傷者無數,情勢愈發的緊張。陳儀以機槍對付手無寸鐵的
民眾,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更加劇了民眾對陳儀政權
的怨恨,加上長久以來所受到的剝削及不公平待遇,台北
市民極度不滿的心情更在此時完完全全的爆發出來,有些
人看到外省人就打,外省民眾一時四處驚逃。最後示威群
眾來到新公園內,決定向全台灣民眾廣播整個事件的經過
以及陳儀的暴行。至此,事態一發不可收拾,全市騷然,
商店關門,工廠停工,學生罷課,市民萬餘人已捲入洪流
。陳儀見狀乃於下午 3時宣佈戒嚴令,動員武裝軍警開槍
逐離群眾,想藉由武裝鎮壓,平息已被燃起怒火的群眾。
  當晚 7點30分,柯遠芬、黃朝琴、謝娥等人,想透過
廣播替陳儀開脫及辯護。這番作法,不但收不到效果,反
而激起民眾的憤慨之心。              
   3月 1日,全台灣的民眾透過廣播,得知了發生在台
北天馬茶房,因查緝私煙所引發的一連串事件。全台各地
紛紛響應台北群眾的號召。一年四個月前,當初被台灣人
民所殷切期待及盛大歡迎的國府軍隊,如今成為鎮壓台灣
人民的劊子手,國府軍隊何其忍心,而台灣子民又是情何
以堪的要去面對如此殘忍的對待!

參考資料
http://www.twcenter.org.tw/d01/main_d01.ht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包爾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