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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林曉培車禍事件
撞死了一位婦人,經過整天的媒體亂爆。
差點又要砸電視了。
 
到今天蘋果,我已經被搞糊塗了,到底那婦人有沒有違規左轉
真的是天下大亂,這也可以亂寫
 
姑且不論婦人是否有沒有違法
酒後駕車本來就不對,加上無照駕駛,撞死人,台灣只判罪重三年
有點匪夷所思,這種有公共危險的行為應該要加重處罰
 
今天看到有人寫一些案例可以供參考
行人違規 女駕駛撞死人 判無罪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一名李姓機車騎士違規騎行快車道,撞死闖越馬路的錢姓醉漢,被訴過失致死罪嫌,士林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李某雖違規騎行快車道,但快車道設置目的並非保護闖越馬路的行人,李某違規行為與被害人的車禍死亡並無結果不法,判決李某無罪。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開車撞死人判無罪!蘇姓婦人買完菜回家時,未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遭游姓女子開車撞死,檢察官以游女未注意路況而肇事,依過失致死罪將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死者違規在先,且她突然自快車道走出,游女反應不及而撞死她,基於「信賴原則」,游女無過失判無罪。

被告游女的委任律師表示,雖獲判無罪,但被告在此案中身心受極大影響,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走出陰影;檢察官則表示,無法認同無罪判決,將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撞死人者多半會認定有過失而被判有罪,但本案被告雖撞死人,卻獲判無罪,可說相當罕見,但也給予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一些警惕;巧合的是,本案的判決法官,也正是國務機要費的承審合議庭。

對於「信賴原則」,判決書指出,被告游女基於相信死者能遵守交通規則而開車經過案發處,但死者過馬路時卻不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如今發生車禍遭撞死,車禍原因應視為死者自身違規行為所致,被告游女可免過失責任,且依台北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本案車禍是因死者違規而起,故判被告無罪。

快車道撞死醉漢 騎士判無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aug/20/today-so4.htm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一名李姓機車騎士違規騎行快車道,撞死闖越馬路的錢姓醉漢,被訴過失致死罪嫌,士林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李某雖違規騎行快車道,但快車道設置目的並非保護闖越馬路的行人,李某違規行為與被害人的車禍死亡並無結果不法,判決李某無罪。

判決指出,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備結果原因、行為不法及結果不法,才具有「過失犯」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結果原因」方面,被告違規騎行快車道導致本案被害人死亡,被告的行為符合結果發生的原因。
「行為不法」方面,肇事現場清楚繪有禁行機車的標線,車道寬敞,被告能注意並遵守禁行指示卻未遵守,被告行為具有行為不法。
至於「結果不法」,法官認為,道路標線規範機車禁行快車道,意在維護道路車輛行進的順暢,使汽車與機車分道而行;禁行機車道設置的保護目的,並不在保護闖越馬路的行人;是以被告的交通違規行為,對於被害人車禍死亡的結果,並無結果不法,自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全案審結,法官以被害人雖遭被告擦撞死亡,但是被告既在發現被害人忽然橫越馬路時,立即閃避煞車,已盡注意能事;且被告違規車行快車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並無結果不法關係,判決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罪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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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爾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